2015-06-21 23:23:19 已防问:1984116次
来源:
律师互联
作者:律师互联编辑
经查证被告人涉嫌案件:
(1)2008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化名“李蕾”,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田航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5520元。
(2)2008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化名“小爱”,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张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9740元。
(3)2008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化名“杨欣欣”,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咸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500元。
经查证被告人梁某、杨某涉嫌案件:
(1)2008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田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2 200元。
(2)2008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同被告人杨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甄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2080元。
(3)2008年5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王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180元。
(4)2008年5月初,被告人梁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秦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200元。
经查证被告人沈某、徐某涉嫌案件:
(1)2008年4月30日22时,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徐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汪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1800元。
(2)2008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徐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宋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400元。
(3)2008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徐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申健宁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1660元。
(4)2008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徐某,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王某在北京新街口社区服务开发中心铁和鱼酒屋进行消费,诈骗人民币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应某、倪某、梁某、杨某、薛某、沈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分别数额巨大、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对被告人余某、应某、倪某、梁某、杨某、薛某、沈某、徐某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