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1 23:23:19 已防问:19840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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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7日起至2009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7日起至2009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家属退赔款分别发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赃物分别予以没收、退还;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退赔余款折抵被告人罚金;多余部分退还被告人家属(详见赃证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能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
人民陪审员 武
人民陪审员 刘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